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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饮用矿泉水强制性国家标准10月1日起实施

  从10月1日起,新的饮用矿泉水强制性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08)将正式实施。这是对1995年制定的国标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新国标在多个角度做出了修改。如增加了对天然矿泉水中锑、锰、镍等三种金属物质的指标限量,不得用容器将原水运至异地进行灌装;对预包装饮用天然矿泉水须标示水源点名称;当氟含量大于1.0mg/L时,应标注“含氟”字样以及除非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认可,否则标签上不得声称有医疗作用等。

  据了解,新国标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增加了溴酸盐的限量指标———0.01mg/L,即每升饮用天然矿泉水中的溴酸盐含量不允许超出0.01毫克。“对溴酸盐做出限量规定,是我们参考国际标准后做出的调整。”新国标主要起草人、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室主任郭新光接受本报记者正常采访时介绍说,“尽管我们参考的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里并没有对溴酸盐限量的规定,但在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标准里,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正常情况下,水中不含溴酸盐,但普遍含有溴化物。当用臭氧对水消毒时,溴化物与臭氧反应,氧化后会生成溴酸盐。国际癌症研究中心认为溴酸钾对实验动物有致癌作用,但溴酸盐对人的致癌作用还不能肯定,为此,将溴酸盐列为有可能致癌的物质。

  1993年世界卫生组织在《饮用水水质准则》中,将水中溴酸盐的限值定为0.025mg/L,2004年修改为0.01mg/L。我国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亦规定溴酸盐限值为0.01mg/L,与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一致。对于矿泉水中溴酸盐限值,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未作规定,其他几个国家有的有规定,有的没有规定,有规定的也不尽一致,如欧盟规定为0.003mg/L,美国规定为0.01mg/L。

  由于早期我国很少使用臭氧对水做消毒,因此我国《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未制定溴酸盐限量要求。但近年来,矿泉水企业普遍采用臭氧杀菌工艺,致使溴酸盐现象凸显出来。2006年,国家标准委下达了《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修订计划,并对矿泉水中溴酸盐问题进行了多次研究,参照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对溴酸盐限值的规定,将国家标准中溴酸盐限值初定为0.01mg/L。

  “对于溴酸盐是否会致癌,国际上有相关的说法但没有确定,目前引起致癌的结论主要是从动物实验身上得到的结果,人类对其认识也是逐渐的过程,以前没有认识到它的重要性。我们在标准里引入限量值,也是出于安全性的考虑。”郭新光说。

  新国标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删除了菌落总数指标的要求。在取消菌落总数指标的同时,增加了粪链球菌等3项微生物的指标限量,规定取样250mL饮用天然矿泉水中,粪链球菌等3项致病菌含量均为“0”。增加这三项致病菌指标要求,将为提升天然矿泉水的食用安全性提供保障。

  郭新光表示,删除菌落总数的指标要求,是因为菌落总数检测时,有害菌和有益菌都在里面,菌落总数高,并不意味着有害菌数量多。而增加粪链球菌等3项微生物的指标限量,则对有害菌的目标指向更加清楚。

  作为强制性国标,所有生产饮用矿泉水的企业都必须遵照执行新标准,势必会对产业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新国标对溴酸盐的限量规定,就会对一些企业产生冲击。“并不是所有的矿泉水都含有溴酸盐,这跟企业采用的原水有很大关系。如果原水的溴含量高,势必会影响到溴酸盐的含量,对这样的企业,他们必在生产的基本工艺或技术上做出调整,会相应地增加成本,但对于一些本身溴酸盐含量就很低的企业来说,影响比较小。”郭新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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