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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筑牢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法制底座

  为治理网络暴力信息,营造良好网络生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公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法治手段建立完整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则,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决策的部署,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和社会关切,形成全链条多层次立体化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为核心的党中央格外的重视互联网空间生态治理,着力净化网络环境,倡导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近年来,网络暴力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极度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构建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制度规则,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明确保护机制和监督管理职责,运用法治手段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维护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

  《规定》以《网络安全法》《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为依据,针对网络暴力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特点,结合网络暴力监管工作实践经验,明确具体实际的要求和工作机制,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综合治理体系。《规定》明确和细化了法律和法规对相关主体在网暴信息治理方面的要求,逐步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一是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内容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等制度。二是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网络实名制的管理要求,依法对用户进行实际身份认证,并要求其加强账号信息管理,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相关主体提供账号信息认证协助。三是明确禁止组织和个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并且要求其防范和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

  《规定》吸收提炼《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文件及“清朗·网络暴力专项治理行动”“清朗·网络戾气整治”专项行动等监管工作的有效经验和做法,将网络暴力预警预防、网络暴力信息传播扩散防治等机制上升为规章制度,夯实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制度之基。

  互联网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习强调:“互联网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互联网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治国有常,利民为本。”《规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问题,推进互联网内容管理制度建设,深化网络生态治理,为实现人民群众对互联网空间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法治保障。

  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92亿人,形成了全球最庞大的数字社会。建设一个风清气正、生态良好的网络空间,是广大网民的共同期待。网络暴力传播虚假信息、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公众道德价值观、阻碍和谐社会构建,建立完整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法治手段慢慢的变成了全社会的共识,刻不容缓。

  《规定》聚焦用户防范网络暴力的实践情况,着重关注用户保护机制的建立,解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结合网络暴力发生的具体场景,精细化规范平台功能,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完整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规定》针对涉及特殊群体、侵犯用户个人隐私以及会造成用户人身和财产损害等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特殊情形,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更好的提供防护指导和保护救助服务,协助启动保护措施。针对用户取证维权难等问题,《规定》还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更好的提供网络暴力信息快捷取证等功能,为用户维权提供便利。

  《规定》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作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回应了人民群众对风清气正互联网空间的强烈期盼。

  网络暴力具有规模性、聚集性等特征,需要政府部门、平台企业、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治理。治理网络暴力信息是一项系统工程,尤其是随着网络与日常生活深层次地融合,用户规模逐步扩大,网络暴力产业化趋势凸显,亟需深化网络暴力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规定》建立了全链条多层次立体化的治理体系,坚持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兼治、协同共治,充分的发挥法治对于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一是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治理模式,构建治理闭环。在事前预防阶段,《规定》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信息识别监测、构建信息预警模型、建立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网络暴力预防预警机制。在事中管理阶段,《规定》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严控信息采编发布转载环节、加强全过程内容信息管理、明确账号处置举措等,健全信息和账号处置机制;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更好的提供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和手段,进行网络暴力信息风险提示。在事后追责阶段,《规定》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优化投诉举报程序,为有关部门依法调取证据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和协助等,健全保护机制。

  二是构建“政府—平台—用户”的多层次治理体系。在政府层面,《规定》明确了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分工配合的多部门协同机制。在平台层面,《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论坛社区和网络群组建立者和管理者等各类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防治网络暴力信息方面的具体义务,强化平台主体责任。在用户层面,《规定》既规定用户负有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防范和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义务,又确立了用户针对网络暴力信息投诉举报的权利以及维权的配套制度,增强了用户对于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应对能力。

  三是形成“自律—管理—保障”的立体化治理格局。在自律方面,《规定》鼓励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普法宣传,督促指导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并接受社会监督。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在监督管理方面,要求有关部门构建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在法律责任保障方面,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置了全方位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织密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制度之网。

  《规定》是我国首部针对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专门性立法,顺应了建设清朗互联网空间的发展需要,回应了社会各方关切,进一步健全我国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规定》推动运用法治手段推进文明办网、文明用网、文明上网,筑牢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法制底座,彰显我国在互联网空间塑造法治文明的新进步,使互联网空间生态向上向善向好的态势依法不断巩固,人民群众在互联网空间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持续提升。(作者:辛勇飞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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