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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网约车的意见征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令2016年第60号)的文件要求,我局拟定了《四平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和《四平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细则》,现征求社会各界人识的意见,请查阅四平市政府网站:()、“四平市交通局微博”、四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网站(),并于10月17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四平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办法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网络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合乎条件的车辆和司机,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本实施办法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不实行数量管控,不享受出租汽车燃油补贴,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应与选用车型相匹配,网约车经营者不得采取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在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网约车管理工作;出租汽车行政主任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站点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解决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任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相关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实行有期限制度,最长不超过8年。需继续经营的,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申请;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一)车籍所在地为本地、车辆注册登记日期在4年以内的,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裸车购置价格在12万及以上(且裸车价格高于巡游车主流车型价格1.5倍以上)7座及以下乘用车;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不得设置或喷涂标志标识;

  (四)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五)个人必须在取得《四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后,只能申请一个《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名下没有登记巡游出租汽车。实行一人一证一车制度。一个网约车只能接入一个平台公司,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一)网约车辆自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起不超过8年,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二)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三)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运营。

  第十四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四)到公安交警部门开具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七条 在本市为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驾驶员、车辆入网营运意向书。

  (二)申请人委托协议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3.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运输局组织车辆勘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该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签注后,申请人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九条 在本市为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3.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运输局组织车辆勘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七)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并按照第十七条规定,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除应当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相关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各项规章制度;

  (四)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驾驶员载客运营时,平台不得推送新的运营信息;

  (五)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六)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七)平台数据库向本市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八)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九)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十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三)提高服务质量,承担驾驶员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

  (十六)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七)业务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且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和法规规章禁止传播、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

  (十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

  (六)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九)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出租汽车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六条 发改、价格、工信、公安、人社、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市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吉林省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顺风车”,是城市交通领域体现分享经济的出行方式。按照《改革意见》精神,市政府应鼓励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节约能源,方便出行。规范合乘行为、非法运营,维护合乘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主要在通勤时段或节假日进行,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驾驶员)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合乘信息真实、分摊成本合理、严禁非法运营的原则。

  (四)合乘双方可以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道路通行费用;燃油小客车油费参照车辆标定的燃油消耗量、合乘里程及实时油价进行计算,使用气、电为动力的小客车参照该标准计算。

  (五)驾驶员应有1年以上驾龄,身体健康;在合乘中应当依法自律、安全驾驶;所选择的线路应当符合顺路便行的原则;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驾驶员本人所有的、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7座及以下小客车。

  (六)驾驶员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与合乘者约定行驶线路、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费用分摊、安全责任、人身保险等事宜;合乘双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进行核实,确保合乘规范和安全。

  (一)实行实名注册,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合乘者身份证;驾驶员、合乘者的手机号码;不得为驾驶员和车辆条件不符合要求、登记事项不完备的合乘行为提供注册和合乘信息服务;

  (二)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当独立设置,不应与巡游车、网约车软件合并;合乘软件应当为合乘双方提供协议文本;

  (四)注册驾驶员和车辆如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五)应当妥善保护合乘双方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交通、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依法监管。

  (六)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对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提供合乘服务超过规定次数、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由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和部署,积极推进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的满足我市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5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元化、品质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一)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三)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四)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依法推进网约车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1.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对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届满时全部实行无偿使用,运营许可期限制;经营权到期后与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挂钩,体现优胜劣汰导向。无偿使用经营权(运营许可)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因故不能经营的政府优先收回经营权;对服务质量信誉好的经营者,经营到期后重新配置时可以得到优先配置,保持经营服务及市场稳定;对服务质量差的经营者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政府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2.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3.理顺价格形成机制。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实际,对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数量管控、政府定价的原则,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4.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公开经营者投诉、受理电话,及时受理和解决投诉事项,做好驾驶员注册。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1.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四平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细则》,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准入条件制定相应规定和标准。

  2.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和人民政府规定的事项条件提供运营服务、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城市交通领域体现分享经济的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网约车提供营运服务完全不同,主要在通勤时段或节假日进行,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费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不按时间计算,不得以盈利为目地的民事互助行为,按照两个文件精神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私人小客车合乘参照《四平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细则》规定执行。

  1.完善服务设施。加快推进巡游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应当在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联合监管,形成合力,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把好事前准入条件审核源头关,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成立改革领导机构(成员名单见附件),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在“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尽职责,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有关部门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要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负责我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起草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强化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服务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科学合理拟定我市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辆及驾驶员准入条件、运营方式和运营范围等。

  (二)市委宣传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的正面引导和舆论导向,营造促进改革方案政策落地的良好舆论氛围;密切跟踪网络舆情,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置网上负面有害信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三)市信访局:要切实落实好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做好信访接待和疏导工作,确保不发生大规模的停运罢运和极端冲突事件以及大规模经营者和驾驶员聚集事件,特别是越级事件。

  (四)市发改委:在市场调查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运价管理方式,健全政府运价指导机制;加强对网约车平台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蓄意压价,恶意补贴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线上服务能力的审核工作,审核网约车平台是否具备基本的线上服务能力。重点就服务器设置、信息数据交换、处理能力、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等线上服务能力进行审核;做好网约车平台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和需要准备工作,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对于经营涉及信息服务等电信业务应做好相应的许可,通信部门与交通、公安、网信等部门加强合作,在规范行业市场秩序,提升行业自律意识,指导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网络和系统安全保护,强化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予以处置,继续发挥技术上的优势,提升技术检测能力,密切跟踪网络仪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置网约车平台的有害信息,维护网络安全。

  (六)市公安局:加强网络安全监管。依法开展对网约车服务单位的网络安全监管。全面加强对网约车服务平台的备案工作,做好线上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核工作,督促指导网约车管理平台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依法查处利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未落实相关法定安全责任的网约车平台,也要依法予以查处,切实加强治安防护,深入了解掌握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和动态,积极协同会商研判,妥善应对处置各种复杂局面,维护行业稳定,保障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顺利实施。配合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相关规定统筹网络平台企业和驾驶员、乘客的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和鼓励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从业人员维权工作。督促网约车公司改善从业人员劳动待遇和保障水平。

  (八)市商务局:推动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转型升级,为网约车回收拆解提供更好、更加便利的服务。做好外商投资管理的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九)市法制办:负责《四平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和《四平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细则》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十)中国人民银行四平中心支行:对网约车平台的电子支付能力进行审核,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十一)市国税局:结合网约车行业特点,完善网约车行业税收机制;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向乘客提供对应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十二)市工商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等不正当行为,将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正在发展变化的网约车计程计时方式,研究制定网约车计程计时监督规定;加强培训,使网约车服务商了解熟悉计量监督,督促其落实计程计时监督规定的法律责任,要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保证计量准确;查处计程计时违法行为,保证消费者、服务商的合法权益。

  (十四)市互联网信息中心办公室: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任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的正面引导和舆论导向,营造促进改革方案政策落地的良好舆论氛围;成立 “四平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事项,强化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考察学习和走访调研,整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相关经验及好的做法,为起草《四平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和《四平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细则》提供参考;召开征求意见会议,广泛听取网约车平台公司、巡游车经营者、驾驶员及社会各界对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综合考虑我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区道路拥堵状况等因素,依法确定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目标和方向。

  按照重大决策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要求,我市改革方案启动前,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前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对《四平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及《四平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细则》进行合法性审查。保障两个文件按时出台,落地实施,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法律和法规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合法性审查合格后,将《四平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及《四平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细则》提交到四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提高认识。各成员单位要把思想统一到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到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全力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工作实效和质量。

  (二)明确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要明确各自职责,全力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层层落实任务,具体到责任人,明确完成时限,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严格奖惩。领导小组要加大督查和考核力度,对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缓慢、推塞责任,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部门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四)强化宣传。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方位地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各方预期;要全面掌握舆论动向,及时澄清不实信息,防止错误解读和负面炒作。

  (五)确保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到“三个确保”,确保不发生大规模停运罢运和极端冲突事件;确保不发生大规模聚集事件;确保不发生网上大规模传谣信谣的恶性事件。逐步加强信访维稳工作,依法及时排查处置风险隐患,及时、准确、全面报送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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